据悉,此次公安部门出台的《关于解决市内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主是为了满足广大东莞户籍居民的市内户口迁移需求,解决成年子女不能投靠父母或随迁,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居住权但无法办理居住迁移,房屋拆迁、转让或工作单位变动造成“空挂户”等一系列问题。
东莞市户籍居民申请亲属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夫妻投靠)迁入家庭户的,取消投靠人及随迁人年龄、房产限制条件。被投靠人须为家庭户户主本人或与家庭户户主为直系亲属关系。解读:具体就是取消了市内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夫妻投靠迁入家庭户业务中,对投靠人及随迁人的年龄限制。以前是只有未成年子女才能投靠父母、未成年人才能一起随迁,现在没有年龄限制了,成年人一样可以办理投靠、随迁。值得注意的是被投靠人与家庭户户主须为直系亲属关系,也就是说被投靠人与家庭户户主必须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
小李原来是我市居民,十年前因为上大学把户口从父母的家庭户迁到大学,毕业后在东莞工作也买了房,户口也迁到了该房子上,小李想把户口迁回父母的户内,按照之前的政策,成年人是不符合市内投靠父母条件的,新政出台后,尽管小李已经成年,他也可以申请投靠父母将户口迁回父母的户内。
(一)东莞市户籍居民拥有居住地址房屋所有权或居住权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含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土地在登记中需为住宅类用途);
2.属工作单位安排、分配住房,且能提供工作单位房屋产权证明及同意安排(分配)居住证明;
3.属拆迁安置、征收补偿或农民公寓等房屋,且能提供本人与政府职能部门、村(社区)委员会签订协议等证明材料;
4.持有效居住权合同。
除情形一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外,非原籍居民购买农民安居房的,不予办理户口迁入。
解读:原来旧政策的市内迁移政策对房产的认定较为单一,只认产权不认使用权,具体就是只认《房产证》《土地证》和《不动产权证》,而新政策在自有房产的认定范围上进行适度的放宽,除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情形外,还将工作单位安排、分配的住房,拆迁安置、征收补偿及农民公寓及居住权等房屋纳入到认定的范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出台的新政策将《民法典》实施后将要推出的居住权合同作为房产认定的依据之一(具体办理条件待居住权相关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出台后,再进一步明确)。
在扩宽自有房产认定依据的同时,新政策也明确了除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情形外,非本村原籍居民即使拥有房子的使用权或居住权,也不能把户口迁到农民安居房内。
小陈是我市某村的原籍居民,因房屋拆迁的原因,小陈获得了一套安置房;小刘是我市其它村的居民,小陈和小刘通过协议、公证的方式将该安置房的使用权转让给小刘。上述情况中,由于小刘并非该村原籍居民,因此不能将户口迁到该房屋中。东莞市户籍居民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居住权,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可一并申请办理居住迁移入户;属集体户迁家庭户的,原同一集体户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一并迁移;经迁入家庭户户主同意,原同一家庭户内的其他亲属或非亲属人员市内无所有权或居住权房产的,其户口也可一并迁移。解读:东莞市户籍的居民在本市拥有符合前述四种认定条件之一的房屋,其本人以及本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可单独迁入该房屋,也可一并申请办理迁入该房屋。对于从集体户迁到家庭的情形,原集体户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一同迁移,不能个别留在原集体户内;类似的情形,如果因为某些历史的原因同一家庭户口内有个别与户主为“非亲属”或“其他亲属”关系的人员,现在户主要申请市内居住迁移把户口迁到另一地址了,在户主同意且上述人员市内无所有权或居住权房产的情况下,“非亲属”或“其他亲属”关系的人员也可以随户主一起迁移。小黄当年毕业分配进入了我市莞城街道的一单位工作,户口也随之迁到了该工作单位的集体户,小黄结婚后办理投靠配偶入户,把老婆户口从外市迁入其工作单位集体户;小黄夫妇生育小孩后,办理小孩随父母出生入户其集体户,现小黄要把户口迁到南城街道的房子,那么小黄本人以及他的老婆子女就一定要一起迁到南城的房子,不能单独留下家属在原来的集体户中。
家庭户居民因离婚、征收、拆迁、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址房屋所有权或者居住权,应将户口迁到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房屋;在市内无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房屋、且不具备市内亲属投靠条件的,其本人及户内家庭户成员按以下情形办理户口迁入集体户:
1.经其工作单位同意,可以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
2.工作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或不同意迁入的,可以申请迁入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公安机关指定集体户;
3.经房屋所有权或居住权人提出申请,对拒不迁出户口或者无法通知的,公安机关履行告知程序后凭调查材料将该户口迁入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指定集体户。
解读:简单来说,就是现有户口所有的房屋(地址)已经不再具备登记户口的条件,或者原迁到该户口的申请理由已不再成立了,登记在房屋(地址)上的户口也应随之迁离,如果户内成员不具备市内迁移到家庭户条件的,才可以按以上顺序申请迁入集体户。如果属于房屋产权转移后,原业主不肯迁出的,经申请,公安机关可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凭调查材料将该户口迁入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指定集体户。换句话说,新业主办理户口迁入房产,不受原业主户口是否迁出影响。小朱刚刚买了一套二手房,在申请把户口迁到该房子时,才发现原业主在多年前已将户口迁到该房子内,小朱联系原业主,要求他将户口迁离,但对方拒不配合,这时小朱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将原业主的户口从该房子迁入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指定集体户。
1.夫妻双方属集体户且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在本市均无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房屋的,经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或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另一方可申请投靠迁入被投靠一方集体户,原同一户内的子女、父母应一并迁移;
2.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且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在本市均无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房屋的,经现工作单位或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可以申请办理集体户迁入集体户,原同一户内的配偶、子女应一并迁移;
3.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员辞职、工作变动离开该工作单位的,或该单位转制、关闭等失去集体户设立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出该工作单位集体户,拒不迁出户口或者无法通知的,经工作单位或集体户户主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履行告知程序后,凭调查材料将该户口迁入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指定集体户。
解读:简单来说,就是原集体户的人员只有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才能从集体户迁至集体户,否则应迁至家庭户或保留现集体户口。
小周原来是莞城某倒闭企业的员工,由于在市内没有自有房产,他的户口一直挂在该企业集体户,近期小周在麻涌镇购置了一套房子,于是就将户口从原来的集体户迁到麻涌的房子上,登记了家庭户。而据近期公安机关开展年度人口统计工作获悉,该企业集体户中有个别人员已失联多年,经向企业原工作人员了解,也无法取得联系,公安机关通过调查、走访查实情况、履行告知程序后将上述人员户口迁入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指定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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